(2017)豫050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唐景成与赵爱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景成,赵爱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576号原告:唐景成,男,汉族。被告:赵爱夯,男,汉族。原告唐景成诉被告赵爱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唐景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景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景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景成负担。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文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