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顾正明与盐城华达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明,盐城华达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李洪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435号原告:顾正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国贵,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华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必晟,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君,江苏刘爱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兵,科长。第三人:李洪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正明与被告盐城华达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李洪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正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正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保全费4500元,合计25900元,由原告顾正明负担。审 判 长 黄 杰人民陪审员 吴 陈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延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