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晓峰、张军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晓峰,张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6执3号申请执行人:安晓峰,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灵寿县。被执行人:张军国,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灵寿县。本院在执行安晓峰与张军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冀0126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军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军国之妻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辛 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欣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