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淑英等648人与本溪万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城西村民委员会、沈阳万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本溪万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城西村汤淑英等648名村民,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城西村民委员会,沈阳万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万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罗忠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秋月,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城西村汤淑英等648名村民。(名单附后)委托代理人王兆清,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城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季洪羽,该村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沈阳万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兰庆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亚杰,辽宁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本溪万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山实业公司)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本县民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万山实业公司主张原审判决所附648名原告名单中有四人(刘彦林、石凤琴、姜思荣、任昭年)已死亡。被上诉人当庭认可该事实,且表示一人(刘彦林)在原审起诉前早已死亡,三人(石凤琴、姜思荣、任昭年)为原审开庭前死亡。加之,上诉人万山实业公司主张原审判决所附648名原告名单中有217人姓名并不包含在原审民事起诉状之中,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城西村民委员会对此主张亦并不否认。综上,原审判决已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本县民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本溪万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八万一千八百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广明审判员 孟 娟审判员 孙 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 颖附1: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城西村汤淑英等648名村民名单(略)附2: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