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5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楚英不锈钢制品厂与佛山市南海区欣善宇五金厂、刘伯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楚英不锈钢制品厂,佛山市南海区欣善宇五金厂,刘伯成,彭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540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楚英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南海狮山罗村朗沙上朗工业区,注册号:440682000595195。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欣善宇五金厂,住所地南海狮山罗村务庄村荣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L6779243-9。被执行人:刘伯成,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彭炎秀,女,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欣善宇五金厂、刘伯成、彭炎秀的银行存款、收入48779.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伟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