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永芬、青岛世珍工程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芬,青岛世珍工程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吴永芬,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世珍工程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姜珍学,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永芬与被执行人青岛世珍工程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79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便民服务卡、廉政监督卡,2017年4月18日本院依法从青岛世珍工程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划拨案款38404元(含执行费469元),现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吴永芬,申请执行人吴永芬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鲁0281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