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章胜明与南通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胜明,南通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3民初555号原告:章胜明,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南通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汇龙镇医院综合楼1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595610384G(1/1)。法定代表人:曹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章胜明与被告南通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伟雄审 判 员 张淑婷人民陪审员 潘洁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