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于秀敏与高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秀敏,高伟,胡淑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5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秀敏,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肇东市兄弟家电家具大世界个体业主,住肇东市。委托诉讼代表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伟,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淑范,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上诉人于秀敏与被上诉人高伟、胡淑范买卖合同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2016)黑128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秀敏于2017年5月22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于秀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秀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70.00元,减半收取1285.00元,由上诉人于秀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庆波审判员 张晓弘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