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平邑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平邑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1250号原告: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被告:平邑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原告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邑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7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明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全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