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拾存与徐帮敬、吴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拾存,徐帮敬,吴庆华,常守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4608号原告:王拾存,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徐帮敬,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俎店乡前马屯村人。被告:吴庆华,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山东省莘县。被告:常守合,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古城镇西曹营村。原告王拾存与被告徐帮敬、吴庆华、常守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王拾存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拾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拾存承担。审判员 孔德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本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