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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5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林通、李巧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林通,李巧琴,周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林通被执行人:李巧琴、周群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浙0111执5500号财产查封(扣押)的裁定,现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群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翠苑路45号房地产的查封(扣押)。执 行 员 :钟宁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安洪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