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5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林通、李巧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林通,李巧琴,周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林通被执行人:李巧琴、周群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浙0111执5500号财产查封(扣押)的裁定,现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群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翠苑路45号房地产的查封(扣押)。执 行 员 :钟宁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安洪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