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苏永芳与田玉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芳,田玉华,田荣德,王菊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682号原告:苏永芳,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田玉华,男,1981年6月9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暨被告田玉华的监护人:田荣德(系被告之父),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暨被告田玉华的监护人:王菊芬(系被告之母),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弥勒市。苏永芳与田玉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苏永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永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永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永芳负担。审判员 李治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