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其永与钟锦秀、郑明庆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永,钟锦秀,郑明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2820号原告:刘其永,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钟锦秀,女,住珠海市香洲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郑明庆,男,住珠海市香洲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永诉被告钟锦秀、郑明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两被告身份信息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其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其永负担。审判员 莫宇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嘉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