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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湖南景秀前程物业有限公司与吴晨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景秀前程物业有限公司,吴晨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759号原告:湖南景秀前程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续新良,总经理。被告:吴晨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景秀前程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晨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景秀前程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景秀前程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干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