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胡文科与胡建军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科,胡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文科,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胡建军,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胡文科与胡建军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建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建军名下有别克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7年3月16日对该车采取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胡建军名下的别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小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