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1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图思科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夏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图思科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夏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14103号原告:北京图思科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6号院3号楼4层6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浦安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辉,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东,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娜,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利斌,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图思科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思科尔公司)与被告夏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思科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辉、邢晓东,被告夏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利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图思科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我公司不支付夏娜2016年4月1日至5月13日工资12845.98元;2、我公司不支付夏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250元;3、我公司不支付夏娜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758.6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3日后,公司没有产品可卖,也无办公地点,无法经营。2016年4月20日,我公司总经理曾×非法将我公司公章、财务账册、财务电脑及网银U盾等财产窃走,同时将我公司的办公用房的门锁更换,造成我公司的所有人员不能入室工作。曾×还在公司门上加装了防盗网,不让任何人进入,窃走公司价值70多万元的货品。2016年4月13日后,我公司完全瘫痪,夏娜也知道此事实,不可能为我公司提供劳动。我公司没有义务向其支付工资,应当支付生活费。故诉至法院。夏娜辩称:2016年4月13日,我被告知厂家终止合作关系,公司要关门清算。2016年4月14日,我收到了正式的通知邮件。2016年4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微信告知所有员工公司进行清算。2016年5月9日,图思科尔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给我一个支付其他费用的说明。2016年5月11日,我收到终止劳动合同的邮件。公司的通知里说最后工作日期为5月13日。图思科尔公司应支付我最后两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现不同意图思科尔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夏娜入职图思科尔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夏娜的基本工资为6000元、通讯+交通补贴为800元、绩效工资为2000元。2016年4月13日,图思科尔公司通知员工代理的产品厂家与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公司无其他产品销售,进入清算关闭阶段。2016年4月20日,图思科尔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微信方式告知员工将进行清算,最后工作日为2016年5月13日。2016年5月9日,图思科尔公司向夏娜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公司亏损、无法正常经营运转,决定从2016年5月13日起终止与夏娜的劳动关系,未付工资为4400元、终止补偿金为23250元。夏娜对上述通知不同意。图思科尔公司对终止补偿金的金额认可。夏娜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图思科尔公司支付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1237号裁决书裁决:1、图思科尔公司支付夏娜2016年4月1日至5月13日工资12845.98元;2、图思科尔公司支付夏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250元;3、图思科尔公司支付夏娜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758.62元;4、驳回夏娜的其他仲裁请求。图思科尔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1237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图思科尔公司为夏娜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中明确载明其2016年5月13日与夏娜终止劳动关系,故图思科尔公司应支付夏娜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13日工资12845.98元(8800元+8800元÷21.75×10天)。图思科尔公司解除与夏娜的劳动关系,其应支付夏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250元。图思科尔公司2016年1月1日后,未与夏娜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夏娜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758.62元(6000元×4个月+6000元÷21.75×10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图思科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夏娜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期间工资一万二千八百四十五元九角八分。二、原告北京图思科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夏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万三千二百五十元。三、原告北京图思科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夏娜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二万六千七百五十八元六角二分。四、驳回原告北京图思科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图思科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