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民初1129号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21719234X,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勇,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坤,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天公司)与被告李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应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被告李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3178元(24个月*132.4元/月,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的公摊水电费183元,共计336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南京阅城国际花园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阅城国际花园xx园xx栋xx室业主,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拖欠物业费、公摊水电费共计3178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被告李坤辩称,第一,我是按年准时缴纳了2013年与2014年物业费。2014年年底我家朝北的小房间开始漏水,当时就让物业公司处理,到2015年12月份发现我家外墙渗水导致家里墙面发霉。当时原告跟物业公司沟通要求物业公司上门查看,物业公司维修过一次,可墙面仍需要维修。这些问题都是物业公司处理的,原告不知道需要找开发商。现在由于渗水造成原告家里正面墙纸发霉、窗架变形。我在2015年、2016年上门要求物业公司处理,但是一直没有结果。物业公司打电话也是进行催费,当时物业公司答应可以处理,但是至今一直未处理。第二,物业合同中甲方是我本人、乙方是物业公司。合同中规定的乙方义务物业公司没有做到位,例如管道内堆放的杂物没有处理掉,存在安全隐患,地下停车场一直漏水,停车场通向外围,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第三,公共管理收支情况���在这几年内被告没有将小区的广告费、停车费的收入情况对业主公开,收入情况应当有明细,公摊水电费标准是多少,应当有第三方核对。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公摊水电费计算标准。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服务,我想问一下依约提供了哪些服务事项。我是多次到物业公司要求协商解决问题,但是每次都说要请示就没有回音了,至今没有答复。本院认为,原告应天公司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虽辩称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未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应天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原告现主张被告按照1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178元(1元/月/平方米*132.4平方米*24月),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摊水电费,被告对公摊水电费数额不予认可。原告虽提供公摊水电费的相关账册,但账册繁杂混乱,无法证明公摊水电费的具体数额,故本院对原告该诉求不予支持。对于公共收支等请求,被告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178元;二、驳���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李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罗贵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龚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