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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振廷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振廷,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许振廷,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大兴县电机厂退休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宅村友谊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振廷与被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155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许振廷修车费六千五百一十四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轮候冻结了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许振廷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