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丑麦与张法勋、郭向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丑麦,郭向妮,张法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01号申请执行人:丑麦,女性,汉族,1967年01月14日出生,住富平县。被执行人:郭向妮,女性,汉族,1976年05月09日出生,住富平县。被执行人:张法勋,男性,汉族,1978年04月25日出生,住富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丑麦与被执行人郭向妮、张法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4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25元,执行费5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卖了被执行人郭向妮、张法勋所有的房权登记号为富平县房产权证车站大街字第01403**号单元房一套,所得价款支付了申请人4868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