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郑钟亮与刘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钟亮,刘沛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179号原告:郑钟亮,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刘沛福,男,1963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钟亮与被告刘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钟亮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钟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郑钟亮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