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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郑钟亮与刘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钟亮,刘沛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179号原告:郑钟亮,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刘沛福,男,1963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钟亮与被告刘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钟亮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钟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郑钟亮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