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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曾小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939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曾小强,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与被执行人曾小强诉讼费一案中,经查,永安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闽0481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小强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助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业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