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志平与李长林、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平,李长林,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209号原告:刘志平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艾树红,黑龙江启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林男,1985年1月11日生,汉族,司机,住尚志市。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尚志市尚志镇铁通路61号财政局开发楼二楼。负责人:周峰,经理。原告刘志平诉被告李长林、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志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志平负担。审 判 长 高淑云审 判 员 高 惠人民陪审员 孟昭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思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