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960号原告刘某1,男,200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法定代理人刘某3,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系原告母亲。被告刘某2,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臧安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