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文斌与董监和、纪昌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斌,董监和,纪昌凤,季昌飞,纪卫,纪昌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孙文斌,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董监和,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纪昌凤,女,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季昌飞,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纪卫,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纪昌余,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养殖户,住江苏省射阳县。本院在执行孙文斌与董监和、纪昌凤、季昌飞、纪昌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董监和2038.76元、执行纪昌余11419.34元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