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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向华富与利川市强盛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华富,利川市强盛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980号原告向华富,男,生于1971年5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利川市强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汪营镇沙子坎村五组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695127971D。法定代表人段盛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华富诉被告利川市强盛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华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华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华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向华富承担。审 判 员 张利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艾晶晶书 记 员 王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