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传明、杨文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明,杨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陈传明,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曹雷,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文江,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陈传明与杨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文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洁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文江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文江在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杨文江在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188650元(含诉讼费1990元、执行费2660元),暂停支付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烨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