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1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厉延伟与迟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厉延伟。被执行人迟玉海。申请执行人厉延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厉延伟与迟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利息2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承认错误,并履行偿付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或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厉延伟与被执行人迟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