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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素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素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4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素梅,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文盲,家住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素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素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袁素梅在义乌市后宅街道多次盗窃建筑木头,具体如下:1、2016年7月1日左右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袁素梅至义乌市后宅街道溪坦新村13幢对面的楼下,窃得被害人冉某的建筑木头30余根(无法估价);2、同年7月5日3时许,被告人袁素梅至义乌市后宅街道何界60栋对面的楼下,窃得被害人蒋某的建筑木头30余根(无法估价);3、同年7月7日3时许,被告人袁素梅至义乌市后宅街道溪坦新村8栋对面的楼下,窃得被害人何某的建筑木头35根(价值人民币280元)。现被盗的35根建筑木头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何某。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袁素梅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素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某、冉某、何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票,到案经过,被告人袁素梅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素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袁素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素梅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素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被告人袁素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返还给被害人冉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返还给被害人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