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孙轮行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孙轮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45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17205038A。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342号。主要负责人:胡德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孙轮行,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孙轮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将孙轮行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95弄51号302室房地产予以拍卖,并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轮行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路南段95弄51号302室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春梅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