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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金叶与张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叶,张延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735号原告:郭金叶,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冠华,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城街道百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张延新,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郭金叶与被告张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郭金叶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叶以涉案借款未到还款期限,需借款到期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金叶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郭金叶负担。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