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金叶与张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叶,张延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735号原告:郭金叶,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冠华,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城街道百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张延新,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郭金叶与被告张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郭金叶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叶以涉案借款未到还款期限,需借款到期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金叶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郭金叶负担。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