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4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东时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与开心购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时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开心购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41666号原告:广东时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1号录制楼三至五层。法定代表人:林奕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燕、陈涛,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心购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路9005号(新洲北53号)10楼B110。法定代表人:陈宜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时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心购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燕和陈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人民币1754683.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352496.5元(自2013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视节目授权许可合同书》,约定原告以69万美元向被告购买台湾电视连续剧《醉后爱上你》的中国大陆电视播映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1754683.80元。2013年5月27日,经双方协商不再继续履行上述合同,并签订《解除<电视节目授权许可合同书>协议》,约定被告在四个月内分期返还预收款人民币1754683.80元。解除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合同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提起诉讼。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2011年11月20日签订的《电视节目授权许可合同书》,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电视连续剧《醉后爱上你》中国大陆的电视播映权,被告应当保证电视节目版权合法;2、2011年10月25日和11月21日的中国银行电汇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预付合同款合计人民币1754683.80元;3、2013年5月27日签订的《解除协议》,证明因为被告没有取得电视剧《醉后爱上你》在中国大陆的版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因此签订解除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在四个月内返还原告预付的款项,但被告没有履行协议;4、《律师函》及《律师函》寄件单,证明2015年3月17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告还款,投递详情单显示被告已签收。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视节目授权许可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电视连续剧《醉后爱上你》的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电视播映权,播映权总费用为69万美元,签约后14日内,原告应支付20%的播映权费用,被告保证授予原告本合同项下各项权利的完整、全面、独立,负责将该节目送国家广电总局报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1年10月25日和11月21日向被告汇付了首期播映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754683.80元。2013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解除协议》,订明,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电视节目授权许可合同书》,被告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分期返还已预收原告的款项人民币1754683.80元。解除协议签订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委托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收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予返还。本院认为:《电视节目授权许可合同书》和《解除协议》是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解除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已预付的播映权费用人民币1754683.80元,并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心购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东时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1754683.8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657元,由被告开心购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庄晓梅人民陪审员 陆杰文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