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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0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卢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卢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百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472号原告: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招商江湾城一栋1单元2-2,组织机构代码70940438-7。负责人:周立太,主任。被告:卢明,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第三人:重庆百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96号附2号第6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203290595。法定代表人:马卫,经理。原告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卢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百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沿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