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5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先进(成都)饲料有限公司、冯继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进(成都)饲料有限公司,冯继林,杨伟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先进(成都)饲料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区内蓉台大道,机构代码:91510100782652854E。被执行人冯继林,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杨伟志,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115民初36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2月06日立案执行先进(成都)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继林、杨伟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9013.8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继林、杨伟志与申请执行人先进(成都)饲料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09013.8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冯继林、杨伟志尚欠申请人先进(成都)饲料有限公司309013.80元。二、终结本院(2016)川0115民初3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