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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裴桂芳、孙丽娟、孙艳芳与刘竞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桂芳,孙艳芳,孙丽娟,刘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裴桂芳,女,汉族,1955年6月7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孙艳芳,女,汉族,1975年7月20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孙丽娟,女,汉族,1998年9月1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学生,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刘竞成,男,汉族,1954年4月5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裴桂芳、孙丽娟、孙艳芳与被执行人刘竞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定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尚欠标的款5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费770元,共计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竞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刘竞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刘竞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宗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褚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