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湖南红客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红客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民初823号原告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18号恒丰佳星园A座806室。负责人王璐。委托代理人徐翼,男,住长沙市天心区,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湖南红客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专业楼、孵化楼4017号。法定代表人陈雨苗。原告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被告湖南红客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红客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7217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从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与被告签订旅游团款还款协议,被告截止2016年7月25日欠原告旅游团款共计172170元,经双方协商约定,欠款即在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2017年1月20日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电话通知被告,请求被告按时付清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湖南红客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分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被告湖南红客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与原件相符,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一直有业务往来。2016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截止至2016年7月25日被告欠原告团款共计172170元,经双方协商约定,被告须在2016年8月-12月每月支付欠款10000元,剩余欠款122170元在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但被告在出具欠条后仅于2016年8月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至今仍欠原告162170元未支付。遂成本诉。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了欠款数额及付款期限,但未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0000元,经确认最终欠款本金数额为16217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息标准从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南红客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欠款16217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从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43元,由被告湖南红客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蓓人民陪审员 黎志红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加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