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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木格布日与越西县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格布日,越西县盛丰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34号申请执行人木格布日,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越西县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南段26号。法定代表人殷乃芬,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木格布日与越西县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越西县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与木格布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向木格布日给付了30000.00元欠款。本案已经部分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明审 判 员  王天民代理审判员  尹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