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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思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思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刑初17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思聪,男,1994年7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思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思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赵思聪酒后驾驶陕A某某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东三环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灞河东路十字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陕A某甲号小型轿车相撞,致李某某及车上乘客张某某受伤。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灞桥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思聪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血醇鉴定,赵思聪血醇浓度为207.33mg/100ml。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思聪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思聪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思聪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赵思聪酒后驾驶陕A某某号小型���车,沿西安市东三环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灞河东路十字时,追尾停车等待红灯的李某某驾驶的陕A某甲号小型轿车,致李某某及车上乘客张某某受伤。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认定,赵思聪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思聪血醇浓度为207.33mg/100ml,属醉酒驾驶。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思聪与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系被害人李某某报警。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思聪的到案过程。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7年3月28日22时20分许,��驾驶陕A某甲号轿车沿东三环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灞河东路十字等待红灯时,被后面一辆车撞了,他当时感觉头晕。下车看见对方车横在路上,发现对方驾驶员喝酒了,他就报警了。当时侄子张某某夫妇坐在他车上。他和张某某在事故中软组织损伤。5、证人曹倩证言:案发当天20时许,他和赵思聪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22时许赵思聪一人离开。6、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7]0439S号血醇检验报告:赵思聪的血醇浓度为207.33mg/100ml。7、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证明事故车辆的痕迹情况。8、西公交认字[2017B]第03281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警灞桥大队认定赵思聪醉酒驾驶车辆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思聪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0、诊断证明书:证明李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头颈部软组织损伤;张某某被医院诊断为额部、左小腿软组织损伤。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赵思聪因本案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12、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赵思聪在家属协助下与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李某某给被告人赵思聪出具了谅解书。13、被告人赵思聪供述:2017年3月28日22时许他喝酒后驾驶陕A某某号轿车沿东三环辅道由南向北行驶到灞河东路十字时,撞在前面停着的轿车上,造成事故。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思聪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思聪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惟被告人赵思聪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思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赵思聪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小锋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人民陪审员  唐晓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薇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