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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华平与朱华堂、陈少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平,朱华堂,陈少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1660号原告:朱华平,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朱华堂,男,194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陈少英,女,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朱华平与被告朱华堂、陈少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华平、朱华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少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华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同一村民组村民。1994年国家土地二轮承包时,原告当时分地人口为9口人,其中门口地与二被告相邻,该块土地东西宽20.26米,南北长57米,东与朱华之相邻,西与朱华堂相邻,南邻沟,北邻路。阜南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多年来,原告一直对该块土地正常耕种。2016年被告突然提出该快土地中有一部分是他的,并以此为由,阻止原告耕种,经多方协调,被告不听劝阻,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朱华堂辩称:在94年分地不是原告的土地,是朱华新的土地。2016年原告种的土地当中有我的0.78亩我没有让他耕种。争议的土地是门口的一等地,现在是相邻的承包地。陈少英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为同一村民组村民,又是同爷兄弟。两家承包地相邻,2017年3月27日原告以二被告阻止其耕种土地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二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二被告侵权行为的证据及损失的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华平对被告朱华堂、陈少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朱华平负担40元,本院减收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志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怀奎附(2017)皖1225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