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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7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之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740号之一被执行人:张之超,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之超尚在服刑,且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慧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