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洪治、郑长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治,郑长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928号申请执行人:洪治,男,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檀盛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长光,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治与被执行人郑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郑长光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等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等财产,执行中了解到被执行人一直在外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33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洪治可要求被执行人郑长光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郑长光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洪治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法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