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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陆世珍、李德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世珍,李德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2号申请执行人:陆世珍。被执行人:李德完。本院在执行(2017)桂1121执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本院(2016)桂1121民初9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15000元、承担受理费110元,承担执行费125元。因此,本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并经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121民初900号民事调解书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裕锋审 判 员  徐立华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刘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