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南通百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山水湾国际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百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山水湾国际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716号原告:南通百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广州路42号606室。法定代表人:周家华,执行董事。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董事长。被告:镇江山水湾国际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前隍村大陆。法定代表人:管建洪,经理。原告南通百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山水湾国际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50万元,支付利息(算至2017年3月31日为505333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律师费30600元;2、判令被告镇江山水湾国际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工程分公司(原名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无锡工程分公司)及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5月27日。被告镇江山水湾国际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工程分公司及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未能依约还本付息,被告镇江山水湾国际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亦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工程分公司系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已于2017年3月22日注销。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借款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虽注册地在南通市开发区广州路42号606室,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通市江海大道北729号和丰大厦B座六楼,根据规定原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地。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乐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