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066王大发与无锡申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大发,无锡申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0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大发,男,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无锡申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工业安置区。法定代表人:王康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武、倪亚,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大发因与被上诉人无锡申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大发经一审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大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云代理审判员 王 倩代理审判员 张朴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