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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808号原告:郑某,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陈某,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郑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江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湛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