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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韦继平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继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961号罪犯韦继平,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专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现在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作出(2013)舟定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韦继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7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张鹏,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指派警官沈某、方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韦继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八个月。庭审中,罪犯韦继平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韦继平提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韦继平已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韦继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5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所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韦继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韦继平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继平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戴皖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