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润生与李佳、刘静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生,李佳,刘静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887号原告:王润生,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根,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男,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住郎溪县。被告:刘静元,女,汉族,1991年3月8日出生,住郎溪县。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润生诉被告李佳、刘静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润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润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王润生负担。审 判 长 汪菊花审 判 员 许勤思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