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瑞义与王宝林、郝淑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义,王宝林,郝淑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民初1306号原告:赵瑞义,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王宝林,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郝淑伶,女,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原告赵瑞义与被告王宝林、郝淑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瑞义、被告王宝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淑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瑞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4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利息43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13年2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540000元,年息为20%,定于2015年2月20日还清本息。上述借款到期未能偿还,约定于2016年年底还清,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该债务已过履行期限,被告拒绝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查明事实,准予请求目的。被告郝淑伶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告王宝林承认原告赵瑞义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庭审中被告王宝林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的事实,被告王宝林欠原告借款540000元,利息43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王宝林借款时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宝林予以认可,被告郝淑伶未出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合理推定被告王宝林的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王宝林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王宝林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应按约定支付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王宝林、郝淑伶偿还借款540000元及利息43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宝林、郝淑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赵瑞义借款540000元及利息4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20元,减半收取计6760元,由被告王宝林、郝淑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松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