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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世俊与北京中燃联合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俊,北京中燃联合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2061号原告:宋世俊,男,汉族,1939年1月16日生,住西华县。被告:北京中燃联合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埠通东大街6号院5号楼27层3116。法定代表人邓和平,该公司经理。原告宋世俊向本院提交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70000元及利息79200元(截止到2017年5月9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西华县××××一办公地点。2015年3月4日、2015年4月2日、2015年5月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5年6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70000元,合计37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约定利息为月息千分之一点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推托至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北京中燃联合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无该公司。因无具体的被告,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世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芳军审判员  和 昕陪审员  许 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