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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8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朱老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朱老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89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涛,男,197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山东朱老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四路与临西三路交汇西200米路北诚德房地产开发公司门卫。法定代表人:傅步勇,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涛与被申请人山东朱老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朱老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邓涛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3896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邓涛提供担保的车辆即邓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邓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3896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其已撤回对朱老大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22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3896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邓涛已撤回对朱老大公司的起诉。现邓涛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