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38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朱老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朱老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89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涛,男,197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山东朱老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四路与临西三路交汇西200米路北诚德房地产开发公司门卫。法定代表人:傅步勇,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涛与被申请人山东朱老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朱老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邓涛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3896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邓涛提供担保的车辆即邓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邓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3896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其已撤回对朱老大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22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3896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邓涛已撤回对朱老大公司的起诉。现邓涛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