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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3民初786号原告:杨某,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新都县人,住眉山市彭山区。被告:晏某,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眉山市彭山区人,住眉山市彭山区。原告杨某与被告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参加了诉讼。被告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离婚补偿款30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2017年上半年厂房租金24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2日双方在彭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时约定:原告收取位于彭山区牧马镇武阳村4组租用土地上修建的厂房2016年至2021年间共计五年的租金;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40万元;另被告支付原告每月生活费2000元直到原告再婚。但是在2017年4月被告自己收取了该厂房2017年上半年租金2.4万元后拒不支付给原告;且被告在2016年支付了10万元离婚补偿款后,余款30万元至今拒不支付给原告;生活费也只支付到2016年10月,原告至今仍未再婚。现原告诉���法院依法裁决。被告晏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某及被告晏某于2015年5月22日在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同时达成《自愿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彭山县桃园名邸5号楼2单元602号住房女方(本案原告杨某)本人享有永久居住权;位于彭山县租用土地上栽种林园树木(约七十亩)及修建厂房(约1400平方米)所有权归儿子晏天祥所有,女方于2016年至2021年间收取上述厂房共计五年的租金;男方(本案被告晏某)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女方肆拾万元整(400000.00)。另男方每月支付女方贰仟元整的生活费直到女方再婚。另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原、��告双方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并捺印,同时双方均在该协议书上手书:“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于2016年分两次支付了原告共计10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原告按协议约定收取了本案所涉厂房2016年的租金4万元。庭审中原告陈述: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支付给原告的4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折价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自愿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办理离婚登记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已明确进行了约定,并自愿达成了《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晏某在协议中承诺支付原告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40万元,双方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晏某应按期履行支付义务。被告晏某仅在2016年支付原告10万元,因此原告杨某诉求被告晏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30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杨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晏某收取了2017年上半年的厂房租金,故原告诉求被告退还其2017年上半年厂房租金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80元,由被告晏某负担3000元,此款已由原告杨某预交,被告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30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杨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晓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如 微信公众号“”